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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好与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梁泊村村民委员会、王善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皖1503民初83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民初83号

当事人:

原告:汪世好,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梁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梁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503ME2038425M。

法定代表人:王善常,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王善和,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世好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梁泊村村民委员会、王善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世好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梁泊村村民委员会、王善和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世好撤回对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梁泊村村民委员会、王善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汪世好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汪传安

书记员:

书记员尹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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