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周剑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104民初8232号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31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8232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超,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皖荣,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剑锋,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剑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76.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巧珍
书记员:
法官助理余芮
书记员张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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