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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洋、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103民初5254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3民初5254号

当事人:

原告:于海洋,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E栋。

法定代表人:朱焕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钢,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洋与被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海洋、被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海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书面道歉(带着公章的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道歉);2、修改百行征信中的不实记录(删除在百行征信中的发生过的逾期过的非循环账户明细第二项及第三项,修改从未循环过的非循环账户第一条及第二条,其中第一条发放的贷款为6.5万元,第二条2018年4月29日发放的金额是9.3万元,并且这笔贷款已经结清,有结清证明);3、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4、交通费和伙食费2785.1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仔细查阅,发现百行征信个人信用报告中“从未逾期过的非循环贷款账户明细如下:2”所显示的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贷款情况有误,根据2019年9月25日,该公司业务员王君军来到原告家中,依据先前沟通,监督原告结清,并出具结清证明,同在原告家里的还有当时原告的代理律师:孟书光。结清证明所示日期要早于百行征信所示的日期,且状态为结清,而百行征信中贷款状态为正常。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答辩人只对包括逾期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并非原始相关信息的提供者,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答辩人作为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征集、利用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咨询、培训、市场调查及研究、数据库服务、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网络技术开发、销售、培训、转让,系统运行维护;销售计算机软硬件;会议策划。(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个人征信业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答辩人有权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答辩人作为客观独立的第三方依法开展业务,对所有信息主体从未带有任何主观上的倾向性,更不可能存在侵犯于海洋名誉权等民事权益的主观过错,这一点在于海洋提供的《百行征信个人信用报告(个人版)》中有所体现,在该报告的第四页说明中,“1.本报告由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出具,除查询记录外,本报告中的信息是依据截至报告时间信息提供者向百行征信系统报送的信息生成,百行征信承诺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的全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综上表明答辩人依法依规开展征信业务,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答辩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答辩人在对于海洋出具百行征信个人信用报告时就已经声明,除查询记录外,报告中的信息是截至报告出具时间,依据信息提供者向百行征信系统报送的逾期信息生成,百行征信在提供的全过程中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于海洋的两处逾期记录,是由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真实提供的,答辩人仅对逾期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并非原始逾期信息的提供者,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答辩人不存在客观侵犯于海洋名誉权的行为,也并未造成任何侵权后果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于海洋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两处逾期”,即“2017-08-11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60,000.00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9-11,贷款余额27,590.95元,贷款状态逾期,逾期总额22,177.94元,最近3年内有8次逾期。”和“2017-05-24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107,938.48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21-02,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逾期,逾期总额41,985.84元。最近3年内有13次逾期。”以上不良信息是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答辩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不负审核义务,只对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然后对外提供查询,不会更改原始数据。另外,征信系统是相对封闭的,只有本人或者获得书面同意的信贷机构才能查询征信系统,所查得的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完全由当事人本人控制,信用报告并未在不特定的社会群体中进行传播,并且信用报告中不存在损害于海洋名誉权的内容,答辩人不存在侵害于海洋名誉权的客观行为,也并未造成任何侵权后果。三、答辩人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无权擅自更改个人信用信息,答辩人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若于海洋认为信用信息有误,其有权向信息提供者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者向答辩人提出异议申请,答辩人将依法处理,但答辩人无权对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数据进行审查并自行修改数据。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信贷机构)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根据以上,为保证征信机构客观统一反映信用信息,答辩人无权自行修改信用信息,若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报送了错误信息后,必须由上述两公司重新报送正确的信息,答辩人才能予以更正错误信息。相关法律处法规没有规定答辩人有权进入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更没有赋予答辩人擅自更改数据的权利。答辩人在收到于海洋起诉状和其提供的“上海翼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结清证明”以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当即向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核实于海洋逾期信息是否真实存在。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4月19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于海洋截至到2021年4月19日仍处于逾期状态,其表明并未对于海洋出具结清证明。答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四、答辩人与于海洋的诉讼请求没有关系,于海洋要求答辩人书面道歉并修改征信不实记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征信业务规则本案所涉的名誉权纠纷起因于于海洋与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于海洋与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贷)合同纠纷,两公司是依据涉案借(贷)款的客观情况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因此判定于海洋的信用信息是否不实的关键是贷款是否已经结清。答辩人运营征信系统必须和上述两公司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原始信贷数据相一致,而答辩人并非信贷交易当事人,也不承担审查贷款是否已经结清的法定义务,答辩人与于海洋的诉讼请求没有关系。答辩人依法依规的开展征信业务,不会也无权更改上述两公司报送的原始数据,涉案贷款是否已经结清的纠纷与答辩人无关。不管法院对贷款是否已经结清的事实如何认定,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述征信业务规则,若需要对于海洋个人信用报告中数据进行修改,应由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来发起数据更正的操作,不需要任何当事人向答辩人申请,更不需要答辩人的审批、协助,只要上述两公司实施相应操作,相关数据会通过信息网络自动传输到征信系统并覆盖原有数据。于海洋要求答辩人书面道歉并修改征信不实记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征信业务规则。综上,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答辩人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综上所述,于海洋没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及损害后果,答辩人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没有主观过错,答辩人并非逾期信息的提供者且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于海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于海洋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从事业务范围为个人征信业务。于海洋系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3月31日,其于百行征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载明于海洋个人信用记录为“(二)非循环贷款。发生过逾期的非循环贷款账户明细如下:1.2019-6-17杭州义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放的10000.00(人民币)。截至2019-12,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逾期总额0.00元。最近3年内有1次逾期。2017-8-11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60000.00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9-11,贷款余额27590.95元,贷款状态逾期,逾期总额22177.94元。最近3年内有8次逾期。2017-05-24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107938.48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21-02,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逾期,逾期总额41985.84元。最近3年内有13次逾期。从未逾期过的非循环贷款账户明细如下:1.2018-5-10上海证大爱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88505.45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9-07,贷款余额57492.18元,贷款状态正常。2018-04-29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113627.40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9-11,贷款余额113627.40元,贷款状态正常。2018-04-28深圳光华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的14000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9-03,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2018-04-26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放的5500.00(人民币)贷款。截至2019-04,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2018-04-02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30000.00(人民币)贷款。截至2019-03,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2017-12-11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36500.00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8-02,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2017-09-22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放的68454.93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7-12,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2017-09-19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的80000.00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8-12,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2017-08-04杭州义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放的47250.00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7-08,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2017-06-08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放的67945.35(人民币)贷款。截至2017-07,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2017-06-05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放的12178.78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20-06,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2017-05-27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的50000.00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7-08,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2016-09-25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发放的87300.00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7-02,贷款余额0.00元,贷款状态结清。”

经本院当庭释明,于海洋明确要求修改的记录为“删除在百行征信中发生过的逾期过的非循环账户明细第二项及第三项,修改从未循环过的非循环账户第一条及第二条,其中第一条发放的贷款为6.5万元,第二条2018年4月29发放的金额是9.3万元,并且该笔贷款已经结清,有结清证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为依法成立征信机构,对于海洋征信信息自相关机构采集整理,相关具体征信信息真实性均由从事具体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于海洋本人债权债务具体数额的多少及是否存在逾期,系其与贷款机构的争议,可以与相关机构解决后,由信息提供机构要求征信机构修改征信信息。本案中,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不存在侵犯于海洋名誉权行为,亦无过错,对于海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于海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于海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迟忱

书记员:

书记员曲光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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