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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亚军、惠祥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382民初9714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03
案件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9714号

当事人:

原告:娄亚军,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惠祥晴,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亚军与被告惠向祥晴买卖合同(立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亚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娄亚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董可伟

书记员:

书记员苏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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