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亚军、惠祥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382民初9714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03
案件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9714号
当事人:
原告:娄亚军,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惠祥晴,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亚军与被告惠向祥晴买卖合同(立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亚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娄亚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董可伟
书记员:
书记员苏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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