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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甘永洪与被执行人李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青0123执18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9
案件内容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0123执18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甘永洪,男,藏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明亮,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青012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明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6条、第49条、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亮银行、信用社等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975元,扣划至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湟源县人民法院账户XXX内。

二、被执行人银行储蓄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查封、扣押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委托评估、拍卖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实际执行标的数额的部分退还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吴生仓

书记员:

书记员:哈进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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