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永洪与被执行人李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青0123执18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9
案件内容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0123执18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甘永洪,男,藏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明亮,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青012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明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6条、第49条、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亮银行、信用社等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975元,扣划至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湟源县人民法院账户XXX内。
二、被执行人银行储蓄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查封、扣押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委托评估、拍卖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实际执行标的数额的部分退还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吴生仓
书记员:
书记员:哈进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