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赵静、陈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113执4912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16
案件内容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491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意达综合楼一直**。
负责人:边松风,职务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静,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富平县。
被执行人陈敏娜,女,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富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赵静、陈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书面表示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中,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8)陕0113执4912号终结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奕鹏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侯鑫鑫
书记员:
书记员管露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8年月日送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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