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宁夏怡和置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文乖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石大民初字第1086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04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1086号

当事人:

原告宁夏怡和置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隆湖星光大道以南、规划二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岳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翠宏,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乖爽,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丽杰,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怡和置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和汽车公司)与被告文乖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白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和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翠宏,被告文乖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良辉、胡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9日,原告与案外人高乐乐签订土建工程承包协议,将公司土建工程承包给高乐乐进行施工,并由高乐乐自行招聘工人。由此可见,原告与案外人高乐乐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被告提供的劳动并不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且原告更名前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属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范畴,所以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的法律错误。原告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高乐乐系自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高乐乐招用的被告,原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情况:

证据一、仲裁裁决书1份、送达回证1份,用以证实本案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符合起诉的条件;

证据二、土建工程施工协议1份(复印件,原件核对无异后已退还原告),用以证实原告与案外人高乐乐签订承包协议,二者之间是承揽关系,被告文乖爽属于高乐乐的雇工,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案外人高乐乐无相关施工资质,且证据二的协议系违法分包,双方形成的并非加工承揽关系。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被告证据的认证情况:

证据一、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各1份,用以证实被告2013年8月19日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腰二椎体爆裂骨折,住院三十天。

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被告受伤与原告无关,不应由原告承担责任。

证据二、证人证言两份(证人张珍珠、杨淑丽),用以证实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人证言能够充分说明案外人高乐乐承包原告工程,被告受雇于高乐乐,且由高乐乐发放工资,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真实、合法,能够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案外人高乐乐承包原告的石嘴山怡和星海汽车城37#店的土建工程,被告系由案外人高乐乐招用并为其施工,由高乐乐向被告发放工资,被告于2013年8月19日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告原机构名称为宁夏怡和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变更名称为宁夏怡和置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高乐乐承包原告的石嘴山怡和星海汽车城37#店的土建工程,被告于2013年8月受高乐乐雇佣在原告的工地上从事土建工作,并由高乐乐发放工资。2013年8月19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于2015年1月20日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乐乐招用被告在其工地打工并向被告发放工资,被告接受其管理,高乐乐系实际用工者,原、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高乐乐,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在受伤后,高乐乐作为实际用工者无力赔偿时,原告公司可以作为违法分包方替代高乐乐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宁夏怡和置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乖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文乖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白茹

书记员:

书记员潘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