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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支行与艾礼成、何桂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云0802民初67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18
案件内容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675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65905064。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

负责人:杨琨,系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池,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艾礼成,男,彝族,1988年7月23日生,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

被告:何桂仙,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生,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支行与被告艾礼成、何桂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支行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将全部欠款清偿,该案无诉讼必要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赖屹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明娟

书记员朱彦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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