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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平与上海汽车工业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沪0101民申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6-08-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1民申3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素平,女,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汽车工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季友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建勋,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素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汽车工业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素平申请再审称:一、该案中的原告主体问题,认为原告违规转包给江桥公司,未尽物业服务义务,故原告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二、申请人认为该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三、物业公司未公开小区收支费用,且未按照标准服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海汽车工业物业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主体问题,在黄浦法院判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纠纷中均予以了认定,且该些案件均经过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故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主体资格不存在问题;原审案件在审理中程序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均经过质证;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费的收支公开等均是申请人个人的主观意见,被申请人认为原判决没有错误,要求驳回陈素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在(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3070号案件审理中,根据法律规定该案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被申请人的主体问题,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该小区其他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均经过一、二审程序,对被申请人的主体问题均予以了肯定。关于申请人提供的小区环境等照片欲证明物业管理存在瑕疵等问题,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系在申请人拖欠物业管理费期间的状态,也没有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故不能作为再审申请的新证据;至于申请人一直提出的楼上漏水导致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原审法官已经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加害方提出赔偿要求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素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素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唐鸿发

审判员裴福申

审判员王鸿飞

书记员:

书记员阮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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