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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江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鄂0113民督167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19-12-27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民督167号

当事人:

申请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东荆街乌金农场清江大队武汉碧桂园(峰景)****1商室。

负责人:常仁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群,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杰,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

审理经过:

申请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同日发出(2019)鄂0113民督16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江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江杰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杰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应当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鄂0113民督16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8元,由申请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

书记员石忠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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