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孙夫云与闫琰、魏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平执字第246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5-01
案件内容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24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夫云,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闫琰,保太镇人民政府职工。

被执行人魏选,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夫云与被执行人闫琰、魏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琰在银行业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闫琰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

书记员刘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