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夫云与闫琰、魏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平执字第246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5-01
案件内容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24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夫云,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闫琰,保太镇人民政府职工。
被执行人魏选,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夫云与被执行人闫琰、魏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琰在银行业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闫琰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
书记员刘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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