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克彬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212执117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5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212执1175号
当事人:
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江克彬,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
审理经过:
被告人江克彬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21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克彬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江克彬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克彬的银行存款账号,无存款可供扣划,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频
审判员许书武
审判员林毅东
书记员:
书记员陈佳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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