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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克彬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212执117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5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212执1175号

当事人:

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江克彬,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

审理经过:

被告人江克彬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21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克彬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江克彬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克彬的银行存款账号,无存款可供扣划,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频

审判员许书武

审判员林毅东

书记员:

书记员陈佳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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