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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永江、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2825财保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0-30
案件内容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5财保4号

当事人:

申请人:黎永江,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789112859。

法定代表人:杨一丹,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黎永江与被申请人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片区,土地使用证为宣国用(2014)第0949号,使用权面积13430.70㎡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黎永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黎永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片区,土地使用证为宣国用(2014)第0949号,使用权面积13430.70㎡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升霄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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