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庞敬周与谷万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临执字第0041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004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庞敬周,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谷万昌,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谷万昌之妻张贺灵(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谷万昌之妻张贺灵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桂林

审判员孟坤

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

书记员刘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