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敬周与谷万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临执字第0041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004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庞敬周,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谷万昌,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谷万昌之妻张贺灵(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谷万昌之妻张贺灵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桂林
审判员孟坤
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
书记员刘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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