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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国中、王和合与被执行人黄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琼9023执恢99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10
案件内容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23执恢9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国中,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澄迈县。

申请执行人:王和合,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澄迈县。

委托代理人:李映春,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黄奕,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琼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国中、王和合与被执行人黄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澄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奕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国中、王和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案款518706.3元及评估费用518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奕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澄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澄迈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黄奕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调查,除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几笔合计3363.66元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并已拨付至申请执行人处。

2019年3月27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黄奕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也未如实报告其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黄奕进行拘留,期限为十五日。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国中、王和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奕的财产线索,故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本金515342.64元、评估费用5180元、案件受理费7847元及执行申请费7611.46元未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林明礼

审判员邱夫

审判员郑蓓蓓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心怡

书记员贾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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