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482执357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28
案件内容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执35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魏某,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尹某,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张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尹某名下有车辆,且被执行人尹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尹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荣威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尹某保管,限制其处分权。
二、限被执行人尹某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拍卖被查封财产。
三、限被执行人尹某十日内日向本院书面报告被查封财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闫鹏飞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新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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