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柳君、胡小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1622执113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1
案件内容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113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柳君,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胡小军,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62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胡小军在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公司应领取的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予以扣留,每月扣留3716元,扣留金额以743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吴张立
书记员:
书记员田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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