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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柳君、胡小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1622执113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1
案件内容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113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柳君,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胡小军,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62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胡小军在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公司应领取的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予以扣留,每月扣留3716元,扣留金额以743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吴张立

书记员:

书记员田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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