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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永康与王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321执167号之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167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漆永康,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王志兵,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漆永康与王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川0321执1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兵所有的川ZX号大众牌汽车,现被执行人王志兵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21)川0321执1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志兵所有的川ZX号大众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雪敏

审判员何巧俐

审判员吴**荣

书记员:

书记员丁有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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