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永康与王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321执167号之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167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漆永康,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王志兵,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漆永康与王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川0321执1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兵所有的川ZX号大众牌汽车,现被执行人王志兵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21)川0321执1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志兵所有的川ZX号大众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雪敏
审判员何巧俐
审判员吴**荣
书记员:
书记员丁有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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