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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春杨与毕承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敖民初字第256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02
案件内容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敖民初字第2560号

当事人:

原告郝春杨,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

被告毕承良,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春杨诉被告毕承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春杨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春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春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郝春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占东

书记员:

书记员宋欣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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