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1185号
当事人:
原告:郑来灿,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科技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冯忠、刘贵彬、杨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立亚,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涛,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王应虎,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王辉,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郑来灿诉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涛、王应虎、王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
本院审理中查明,因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郑来灿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涛、王应虎、王辉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之规定,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9)川01民初1000号原告王瑛诉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涛、王应虎、王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后本案做终结诉讼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并入(2019)川01民初1000号原告王瑛诉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涛、王应虎、王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二、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审判长任文磊
审判员周寓先
审判员刘一颖
书记员:
书记员张磊
书记员朱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