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娅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14民初857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2
案件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4民初8574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徐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娅丽,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娅丽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谭地慎
书记员:
书记员李清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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