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燕、黎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粤1202民初66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202民初660号
当事人:
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前进路鼎湖新村****商铺7卡,组织机构代码66647016-4。
法定代表人:文贵江。
委托代理人:杨梅嫦,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海燕,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黎晓玲,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浮市云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燕、黎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卓贤
书记员:
书记员卢诗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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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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