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丽、信州区恒立变频中央空调销售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赣11民终1020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11-16
案件内容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民终10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丽,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江西人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州区恒立变频中央空调销售中心,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附**。
法定代表人余姮,系该商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联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丽因与被上诉人信州区恒立变频中央空调销售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违约责任以及酌定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原审应查清案件事实。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余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罗玮
审判员姜一珉
审判员夏旭莉
书记员:
书记员程建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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