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500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邬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琪、吴阳,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胶连,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胶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李胶连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行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8716.6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994.65元、滞纳金11349.9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26日利息为17267.32元,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5%的标准计算)。因李胶连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上述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浦发行开发区支行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胶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其他财产调查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李胶连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和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胶连对外不持有股权,名下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李胶连名下绝大部分银行账户的余额为0,仅个别账户有小数额存款,本院对其名下7个银行账户采取了额度冻结,共计划拨614.2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的余额564.21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浦发行开发区支行。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胶连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李胶连既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司法惩戒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11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胶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胶连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措施,除划拨被执行人李胶连银行存款余额614.21元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胶连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浦发行开发区支行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112执50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桂模
审判员李治忠
审判员芮雪春子
书记员:
书记员蔡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