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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华、胶州市鑫汇达玩具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923执1060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106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燕华,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胶州市鑫汇达玩具厂。

经营者:徐法珍,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燕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胶州市鑫汇达玩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鲁0923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76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13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27日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信息,扣划徐法珍银行存款5685.9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17日,委托胶州市人民法院查询徐法珍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了徐法珍名下鲁B×××××小轿车一辆(未实现扣押);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923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庆超

审判员梁彦宏

审判员何振玉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明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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