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锦宏与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106民初16109号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20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16109号
当事人:
原告:杨锦宏,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被告: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地人。
被告: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2192005259。
法定代表人:吴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宏诉被告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锦宏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锦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锦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杨锦宏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周颖瑜
书记员:
书记员郑绿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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