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言梅与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53–71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53–717号
当事人:
原告:张言梅,系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横二路。
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言梅与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言梅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申请人工资款7914.3元,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初步审查,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张言梅工资款7914.3元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言梅工资款7914.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马开功
审判员何琼
人民陪审员蔡浩
书记员:
书记员桂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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