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张言梅与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53–71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53–717号

当事人:

原告:张言梅,系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横二路。

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言梅与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言梅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申请人工资款7914.3元,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初步审查,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张言梅工资款7914.3元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言梅工资款7914.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马开功

审判员何琼

人民陪审员蔡浩

书记员:

书记员桂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