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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戴华生、陈卫华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5)新行二执字第12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23
案件内容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二执字第1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

法定代表人张烨,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戴华生,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卫华,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执行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照申请执行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按决定书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武守忠

审判员李妮

审判员王强

书记员:

书记员刘文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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