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守梅与安徽商洋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商洋物资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民申4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6-11-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民申4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守梅,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商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法定代表人:沈军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商洋物资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西徐村
负责人:沈军如,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缪守梅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商洋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洋公司)、安徽商洋物资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以下简称明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二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缪守梅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以其持有报销单,即视为认可半价结算第四次树苗款,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缪守梅向商洋公司明光分公司供应树苗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对树苗的质量、栽种、付款期限及方式进行书面约定。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结合缪守梅持有商洋公司明光分公司报销单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主张本案债权的情况,认定应视缪守梅对该报销单上明光分公司负责人签注的结算方式认可,并无不当。
综上,缪守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缪守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胡红
审判员袁学梅
代理审判员周琳
书记员:
书记员刘群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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