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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昌森与郭春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305民初1079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27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1079号

当事人:

原告:孙昌森,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郭春燕,女,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森诉被告郭春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昌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昌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范传保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郑亚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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