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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与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184执1238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7
案件内容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84执12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

被执行人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雷志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军依据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1273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申请人12730元。

二、终结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陈琳

书记员:

书记员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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