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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斯泰气密元件有限公司与厦门荣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402民初654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17
案件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2民初6544号

当事人:

原告:广东格斯泰气密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洲路**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温演声,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映,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荣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四口圳村后垵

法定代表人:郑晓。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格斯泰气密元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荣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89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7年7月18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东格斯泰气密元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莫应裕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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