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邹民初字第3757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22
案件内容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邹民初字第3757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被告骆某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存来
审判员侯祥森
人民陪审员王广生
书记员:
书记员王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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