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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邹民初字第3757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22
案件内容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邹民初字第3757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被告骆某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存来

审判员侯祥森

人民陪审员王广生

书记员:

书记员王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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