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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玉兵、卢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624执12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6-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24执1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

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雄,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卢玉兵,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住阜平县。

被执行人:卢玉生,男,汉族,1945年7月11日生,住阜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玉兵、卢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卢玉生在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两个存款账户:23×××90、23×××59,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明志

审判员李国田

审判员冯建华

书记员:

书记员王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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