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袁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602民初193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06
案件内容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1936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17。
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路XX号XX栋XX室。
所在地:成都高新区XX大道XX段XX环XX中心XX区XX室。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陕西延安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审判员刘延梅
书记员:
书记员高蓉
裁判日期: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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