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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本良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122执1071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29
案件内容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执1071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连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徐本良,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本良罚金一案中,依据(2019)闽012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64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何晖

审判员林善达

审判员陈乐光

书记员:

书记员谢秀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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