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本良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122执1071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29
案件内容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执1071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连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徐本良,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本良罚金一案中,依据(2019)闽012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64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何晖
审判员林善达
审判员陈乐光
书记员:
书记员谢秀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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