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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晋0303执261号之七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15
案件内容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303执261号之七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原阳泉市矿区盛达塑胶厂职工,现住本市郊区。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阳泉市矿区盛达塑胶厂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于某某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牛慧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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