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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与陈勇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湘1302民初129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29
案件内容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02民初129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吴静,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陈勇雄,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静与被申请人陈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XX财政局的工资4万元,并由担保人刘凤娥提供其名下车辆(车牌号湘XXXX**)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陈勇雄在XX财政局的工资4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刘凤娥名下车辆(车牌号湘XXXX**)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瑾嫦

书记员:

书记员杨念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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