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执145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玉琴,女,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吉安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新世纪广场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F60F81。
被执行人: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大厦202、302号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玉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吉安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安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金额,据此,在总对总系统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可冻结账户。并到交警、房管、公积金管理、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22870.6元,案件受理费24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国勇
审判员帅智民
审判员聂芳
书记员:
书记员孙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