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华与夏一燕、李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181民初48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3
案件内容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487号
当事人:
原告:周义华,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波,男,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一燕,男,1963年7月2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民区。
被告:李群英,女,195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干田坝辰龙花园2-2号。
负责人:赵军
审理经过:
原告周义华与被告夏一燕、李群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周义华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义华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周义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杨泽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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