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维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济刑执字第7247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0-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刑执字第7247号
当事人:
罪犯任维国,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了(2009)莱城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维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提出,罪犯任维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维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维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维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秦绪启
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李静
书记员:
书记员马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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