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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982执62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6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霞,女,1968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魏海涛,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安会伦,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8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

书记员王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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