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982执62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6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霞,女,1968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魏海涛,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安会伦,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8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
书记员王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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