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贺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丰民初字第4612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7
案件内容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丰民初字第4612号
当事人:
原告:赵贺田,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路**缸窑路**。
负责人:许玉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玲。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贺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贺田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贺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赵贺田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雅苹
书记员:
书记员蒋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