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师师与白玉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神民保字第0022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5-12-16
案件内容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神民保字第0022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师师,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
被申请人白玉兵,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张师师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扣押蒙K*****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担保人张鹏自愿以其自己所有的陕K*****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审理经过:
经审查,2015年9月21日,被申请人白玉兵驾驶蒙K*****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神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神盘路36Km+700m处,因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时,与相对方向张师师驾驶的陕K*****凯马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后,致陕K*****号货车失控后侧翻,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陕K*****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故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依法扣押蒙K*****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扣押蒙K*****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水霞
书记员:
书记员訾荣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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