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302执65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1
案件内容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302执65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石峰,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85227402-8。
负责人马学敬,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石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石峰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将赔偿款24400元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李石峰已将此款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肖健芳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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