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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仓与宋昭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181执54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02
案件内容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执5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宝仓,男,生于1964年12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执行人宋昭峰(常用名宋兆峰),男,生于1975年4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仓与被执行人宋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另经查询车管,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松花江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鲁A362**)早已变卖,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其母亲生病住院,经济困难,欠款将于2017年1月1日前给付。本案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叶山河

执行员张若书

执行员刘全弟

书记员:

书记员叶秀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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