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天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赣0430执802号
案由:
行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04
案件内容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30执8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彭泽县。
法定代表人:施俊。
被执行人张天桥,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刘红平,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审理经过:
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张天桥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建红
审判员陈小龙
审判员高敏
书记员:
书记员孙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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