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与张某某、宋某某诉讼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内0221执保7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11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21执保71号
当事人:
申请人:魏某某,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科技路。
被申请人:宋某某,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科技路。
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科技路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某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科技路房屋;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允许买卖、过户、毁损;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魏某某负担(诉讼时可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满雪堃
书记员:
书记员张秉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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