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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黄永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826民初2861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6民初286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王志刚,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

被申请人:黄永浪,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原告王志刚与被申请人被告黄永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申请人王志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黄永浪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的存款及其名下房产、车辆予以保全。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黄永浪在诉讼期间转移、提取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永浪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黄永浪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的存款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郝建飞

书记员:

书记员高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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