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703民初10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2-23
案件内容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民初101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3D9E2C。
法定代表人:刘玲。
被告:黄树森,男,汉族,1972年3月4日生,住新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天使
书记员:
书记员:李妍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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